台灣大腸直腸醫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大腸直腸醫學會,英文譯名為Taiwan Society of Coloproctology(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以聯絡國內外人士共同發揚大腸直腸肛門疾病之醫學研究、教學、診斷與治療,並增進國人健康及促進國際學術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一、提升大腸直腸肛門疾病之醫學研究。
  2. 二、舉辦學術演講、討論與教育訓練。
  3. 三、印發會誌及有關書籍。
  4. 四、獎勵醫學人才及舉辦其他有關事宜。
  5. 五、調查國內外大腸直腸肛門疾病醫學與相關醫療事業之發展,收集及訂定有關大腸直腸肛門疾病之臨床指引以供各學術團體參考。
  6. 六、其他與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1. 一、個人會員:凡從事大腸直腸肛門疾病臨床診療及研究之醫師,年滿二十歲,經本會會員兩人推薦,並通過理事會審查者,得為個人會員。
  2.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經本會會員兩人推薦,並通過理事會審查者,得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3. 三、贊助會員:凡對本會有實質贊助之團體或個人,經理事會通過,得聘請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未繳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連續兩年以上未繳納會費,經由理事會審核通過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1.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2.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7.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8.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七人、監事九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2.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3.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4. 四、聘免工作人員。
  5.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6.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二、審核年度決算。
  3.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5.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500元/次,團體會員新台幣1000元/次,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具學生身份之個人會員得免繳入會費。
  2. 二、會員年費:個人會員新台幣1000元/年,團體會員新台幣3000元/年。
  3. 三、永久會員:個人會員一次繳交十年會費者(新台幣10000元),即為永久會員。
  4. 四、事業費。
  5. 五、會員捐款。
  6. 六、委託收益。
  7. 七、基金及其孳息。
  8. 八、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 本章程經本會99年2月27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 報經內政部99年3月26日台內社字第0990052622號函准予備查。
第三十七條
  • 本章程經本會104年8月8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 報經內政部104年9月22日台內團字第1040063380號函准予備查。

大腸直腸內視鏡微創手術訓練委員會簡則

99.09.25第一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擬訂。
第一條
台灣大腸直腸醫學會為辦理內視鏡微創手術訓練相關事務,特設置「內視鏡微創手術訓練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與理監事相同,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相關之決議,並得出席理監事會報告本委員會相關事務。
第三條
本委員會並設委員若干人、總幹事一人,由主任委員推薦,經理事長同 意後聘任之,任期與理監事相同,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徵得理事長同意後補聘之。
第四條
委員資格:擔任主治醫師或具教育部部定講師(含)以上。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一、與台灣外科醫學會及中華民國內視鏡外科醫學會合辦內視鏡微創手術訓練 課程等相關事宜。
  2. 二、與內視鏡微創手術相關學會間的連繫與協調。
  3. 三、發展與推動內視鏡微創手術之研究與服務。
  4. 四、推廣內視鏡微創手術之教育與品質之維護。
  5. 五、參與內視鏡微創手術訓練政策的規劃與推動。
  6. 六、其他有關事宜。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以 通訊方式討論以達共識。
第七條
本委員會有關會員權益之決議,須提報理事會通過後執行。

大腸直腸癌放射腫瘤委員會簡則

99.09.25第一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擬訂。
第一條
台灣大腸直腸醫學會,成立「大腸直腸癌放射腫瘤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以有效整合及發展國內大腸直腸癌放射治療醫學,培養優秀專科醫師及發展相關醫療之學術、設備及研究。
第二條
本委員會主要任務如下:
  1. 一、發展與推動大腸直腸癌多科整合治療中放射治療相關之研究與服務。
  2. 二、推廣大腸直腸癌多科整合治療中放射治療相關教育與品質之維護。
  3. 三、參與大腸直腸癌多科整合治療中放射治療相關醫療政策的規劃與推動。
  4. 四、與大腸直腸癌多科整合治療中放射治療相關學會間的聯繫與協調。
  5. 五、其他有關事宜。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理事長提名,理監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兩年,為本委員會各項會議之當然主席,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有關之決議,並得出席理監事會報告本委員會相關事務,本委員會有關會員權益之決議需提報理監事通過。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四名,由主任委員推薦,經理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任期兩年,連聘得連任;出缺時,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補之。
第五條
  1. 一、學歷方面:應為國內外醫學系畢業,且具衛生署署訂放射腫瘤專科醫師資格。
  2. 二、經歷方面:擔任教學醫院主治醫師五年(含)已上,或具教育部部定講師(含)以上者。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本委員會之經費由本會撥充。
第八條
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對外不得行文。
第九條
本章程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由理事會擬訂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大腸直腸癌衛教委員會簡則

99.09.25第一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擬訂。
第一條
本委員會依據本會章程規定組織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一、制定各類大腸疾病之衛教標準流程及工作。
  2. 二、定期舉辦各醫護人員大腸直腸疾病的衛教訓練。
  3. 三、教育及推廣民眾各種大腸直腸疾病之衛生教育。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名,委員五至十人,經理事會推定後聘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任期均為兩年,連聘得連任。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三至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經費由醫學會統籌。
第七條
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對外不得行文。
第八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大腸直腸篩檢推廣委員會簡則

99.09.25第一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擬訂。
第一條
台灣大腸直腸醫學會為促進國人健康,提昇大腸直腸癌防治,特設置「台灣大腸直腸醫學會大腸直腸篩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與理監事相同,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相關之決,並得出席理監事會報告本委員會相關事務,本委員會有關會員權益之決議需提報理監事會通過。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九至十三人,總幹事一人,由主任委員推薦,經理事長同意後聘任之,任期與理監事相同,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徵得理事長同意後補聘之。
第四條
委員資格:擔任主治醫師或具教育部部定講師(含)以上。
第五條
本委員會任務:
  1. 一、協助大腸直腸癌防治策略擬定。
  2. 二、推廣大腸直腸癌篩檢。
  3. 三、提昇大腸直腸癌篩檢品質。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以通訊方式討論以達共識。
第七條
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由理事會擬訂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出版委員會簡則

99.09.25第一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擬訂。
第一條
本委員會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組織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與理事同,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理、監事會與本委員會之相關決議,並得出席理事會報告本委員會相關事務。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八至十六名,由主任委員推薦,經理事長同意後聘任之,任期與理事會同;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徵得理事長同意後補聘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一、有關台灣大腸直腸醫學會出版計劃之釐定。
  2. 二、有關台灣大腸直腸醫學會出版物之徵稿、審查、編輯及發行事項。
第五條
本委員會定期舉行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時會議。
第六條
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由理事會擬訂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會員推廣委員會簡則

99.09.25第一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擬訂。
第一條
台灣大腸直腸醫學會為擴展招募同好及專業醫師,特設置「台灣大腸直腸醫學會會員推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與理事會同,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理、監事會與本委員會之相關決議,並得出席理事會報告本委員會相關事務。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十至十五人,總幹事一人,由主任委員推薦,經理事長同意後聘任之,任期與理事會同;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徵得理事長同意後補聘之。
第四條
委員資格:
  1. 一、必須為本會會員。
  2. 二、各層級醫院具代表性之專科醫師各一至二人。
  3. 三、其他由主任委員衡量遴聘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
  1. 一、制訂會員推薦辦法。
  2. 二、辦理擴展招募會員相關事宜。
第六條
本委員會定期舉行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之規定,由理事會擬訂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醫療政策委員會簡則

99.09.25第一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擬訂。
第一條
本委員會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組織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一、研議癌症相關預防及醫療政策。
  2. 二、研議因應健保制度相關之癌症醫療政策。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四人,經理事會確認後聘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均為兩年,連聘得連任。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四至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經費由本會撥充。
第七條
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對外不得行文。
第八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